导言
随着数字媒体技术的飞速演进与受众内容消费习惯的深刻结构性变革,传统以电视大屏为主的完整体育赛事直播,已不再是受众获取赛事信息的唯一渠道。以高频次文字更新为骨架,辅以实时赛事截图、短视频片段(即GIF动图)为核心特征的“图文直播”(Live-Ticker / Text and Image Live Broadcasting),正迅速崛起并成为全球各大数字媒体、门户网站以及社交平台吸引流量、增强用户黏性的核心业务模式 1。这种高度碎片化、强互动性且实时的内容分发模式,满足了受众在移动端的即时消费需求,但同时却与国际足联(FIFA)等顶级体育赛事组织所构建的严密知识产权(IP)保护体系及独家转播权商业逻辑产生了剧烈且不可调和的冲突 3。
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FIFA World Cup 2026™)将是这项全球顶级运动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届赛事。该届赛事史无前例地扩军至48支球队,总计涵盖104场激烈的比赛,并在美国、加拿大与墨西哥三个东道国的16个主办城市展开角逐 4。如此庞大的办赛规模创造了空前的资金需求。为了维系赛事的运转,FIFA的商业帝国高度依赖于向全球各大官方转播商(如美国的FOX网络、NBCUniversal、加拿大的Bell Media以及各区域的持权转播机构)高价出售独家媒体权利 4。在此宏观产业背景下,未经官方授权的第三方数字平台或自媒体擅自进行世界杯的“图文直播”是否违反法律,早已不再是一个单一的侵权判定问题。它深刻触及了体育赛事画面的法律客体定性、文字报道与新闻自由的界限、著作权合理使用(Fair Use)制度在数字时代的适用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边界等一系列极其复杂的法理学争议 9。
本报告旨在通过极其详尽的细节梳理与深度的法理剖析,从赛事的原始权利来源、图文直播的核心构成要素(文字、图片、动图)、全球核心司法辖区(中国、德国、欧盟及美国)的比较法实践,以及深层商业营销规则等多个维度,对世界杯图文直播的合法性与潜在侵权风险进行穷尽式的系统研究。
一、 国际足联(FIFA)的排他性权利体系与商业授权逻辑
探讨图文直播的合法性,必须首先从法理上厘清体育赛事转播权利的来源、主体及其排他性边界。FIFA通过其极其详尽的赛事章程、内部规章体系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确立了对世界杯赛事的绝对控制权,并在物理与数字两个维度上筑起了严密的防御堡垒 3。
1\. 赛事的原始权利归属与媒体转播权的切割
根据国际体育法理及FIFA的官方章程声明,FIFA作为国际足球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及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且唯一的所有者。在《FIFA World Cup 26™ 知识产权指南》中,FIFA明确宣告其持有与2026年世界杯相关的所有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涵盖狭义的著作权与商标权,更广泛囊括了所有知识产权、媒体转播、商业营销、特许经营、票务及其他一切衍生商业权利 4。由于FIFA本身并不直接面向全球观众进行赛事的终端播送,其核心商业模式是将媒体权利(Media Rights)按地域、传播技术和平台载体进行精细切割,并向官方转播机构颁发独家许可 8。
例如,针对2026年世界杯,FIFA早在此前便已与美国的FOX网络(涵盖英语流)及NBCUniversal(涵盖西班牙语流)等机构签署了转播协议,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此类独家授权模式 8。同时,面对数字流媒体的冲击,FIFA也在积极调整其媒体权利矩阵,例如在特定区域与TikTok签署协议使其成为“首选平台”,允许官方转播机构在此类专用枢纽上流式传输比赛内容,甚至与YouTube及巴西的CazéTV达成合作以免费提供全场比赛或前10分钟的试看直播 8。获得此类独家授权的官方转播机构不仅获得了传统电视广播权,更获得了包括互联网直播、延播、点播及制作比赛集锦在内的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14。这意味着,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平台任何可能分流官方转播商流量、降低其广告收益或削弱其订阅吸引力的直播行为,均处于严密的法律监控与打击范围之内。
2\. 物理空间的控制与“家宅权”(Hausrecht)的延伸
除了在知识产权法框架内的确权,FIFA及各赛区组委会还通过对物理比赛场馆的绝对控制来强化其排他性。任何进入场馆进行报道的媒体人员、提供服务的志愿者,甚至是购票入场的普通观众,均需受到严格的合同约束,这包括《媒体认证条款与条件》及《志愿者行为守则》等法律文件 15。在德国法理中,这种基于对物理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控制权利被称为“家宅权”(Hausrecht)18。
根据媒体认证规则,即使是获得官方采访证件的注册记者,其在场馆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拍摄区域、传输介质、发布时间)也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 16。如果现场人员违反了这些前置的合同条款,擅自利用移动设备在场馆内进行未经授权的图文直播、比分发布或视频信号传输,这不仅构成了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潜在侵犯,更是一种直接的违约行为和对“家宅权”的侵犯。赛事组委会有权立即单方面取消其媒体认证资质、没收相关设备并将其强行驱逐出场,从而在源头上切断了非法图文直播的物理信号来源 16。
二、 图文直播中“纯文字报道”的法律定性:事实不受保护原则与数据垄断的博弈
“图文直播”作为一种多模态、超文本(Hypertextual)的现代数字媒介形式,其最基础且最原始的骨架是实时更新的纯文字数据流 1。典型的文字直播核心内容通常包括:比赛的时间轴、比分更新、客观赛况描述(例如“第15分钟,阿根廷队获得角球”)、技战术的文字分析,以及穿插其间的受众互动评论 1。判断这部分文字内容是否侵权,涉及到知识产权法中最核心的基本原则。
1\. 体育赛事客观事实的非版权性
在国际公认的版权法理及中美欧等多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基础性的共识,即客观存在的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一场足球比赛的推进过程、具体的比分结果、球员的红黄牌情况等,均属于“公共领域的客观事实” 2。因此,第三方媒体或个人仅仅使用纯文字(Text-only)对客观发生的赛事事实进行描述、记录和实时的公开传递,无论其传递速度有多快,通常均不构成对赛事组织者或官方转播机构著作权的侵犯 2。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多项涉及体育数据和“Live-Ticker”(实时文字直播)的里程碑式判例中反复确立了这一原则。德国司法界普遍认为,提供纯文字的赛事比分更新(Live Scores)和客观的文字直播,属于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自由的范畴 1。数字媒体平台以文字形式实时传递赛况,其本质是对公共信息的合法利用,旨在满足公众对重大新闻事件的知情权 26。因此,若一家互联网平台雇佣专人,通过观看合法的电视转播画面或在现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信息,进而以自己的语言风格撰写实时文字赛况,此种操作模式在版权法框架下是被允许的。
2\. 纯文字直播的衍生风险:数据库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然而,纯文字直播不侵犯著作权,绝不意味着其处于完全的法律真空中。当文字直播的数据获取方式、商业利用规模及其与官方利益的冲突达到特定阈值时,将会面临其他部门法的严厉规制:
- 数据自动抓取与欧盟《数据库指令》(Database Directive)的冲突:在高度商业化运作的今天,许多大型图文直播平台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并提高数据延迟的极速性,往往不再依靠人工撰写,而是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实时抓取赛事官方或官方授权的体育数据供应商(如Sportradar等机构)所维护的实时数据后台 27。欧盟法院(CJEU)及英国等成员国法院的判例表明,这些汇编了海量比赛实时进阶数据的数据库,如果其创建与维护耗费了权利人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投资,则受到欧盟“特殊数据库权利”(Sui Generis Database Right)的保护 19。如果第三方图文直播平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实质性数量或质量上持续提取和再利用这些赛事数据用于自身的商业化Live-Ticker产品中,将构成对数据库权利的直接侵犯 28。
- 反不正当竞争法(Unfair Competition Law)下的搭便车审查:即使规避了数据库侵权,纯文字直播若以一种极具侵略性的方式运作,也可能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红线。如果文字直播平台与非法博彩公司深度绑定(例如在文字直播页面高频植入动态赔率链接),或者其运营模式旨在作为一种直接的、低成本的替代品,系统性地“搭便车”谋取原本属于官方直播平台的商业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过,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适用这一兜底条款持有极其审慎的态度。法院通常认为,鉴于体育赛事本身被立法者刻意排除在知识产权绝对保护之外,除非原告能证明第三方的纯文字更新行为存在对官方赛事组织者经济投入的直接、恶意的“不公平挪用”(Misappropriation),并可能导致官方赛事无法维系生存,否则基于自由市场竞争原则,单纯的高频文字赛况更新不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10。
*表1:不同类型文字直播行为的法律风险研判矩阵*
| 文字直播行为模式 | 操作细节与信息来源 | 适用的核心法律部门 | 潜在法律风险等级评估 |
|---|---|---|---|
| 人工撰写纯文字赛况 | 记者依据合法电视画面或现场观察,独立撰写文字进行实时解说 | 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原则);宪法(新闻报道自由) | 极低。事实不受保护,独立文字表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1 |
| 大规模技术抓取实时数据 | 运用爬虫技术,高频次抓取Sportradar等官方数据供应商的实时API数据 | 欧盟《数据库指令》特殊权利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 | 高。侵犯特殊数据库权利,不公平攫取他人重大投资成果。19 |
| 捆绑博彩的商业文字直播 | 文字直播页面与地下体育博彩盘口、即时赔率深度链接捆绑 | 各国博彩管制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当谋利) | 极高。可能涉嫌非法博彩引流及严重破坏商业秩序。26 |
三、 图文直播中“图像截取(截图与动图)”的著作权困境与司法定性演变
纯文字尽管具有免于版权追责的优势,但由于其缺乏强烈的视觉冲击力与情感共鸣,早已无法满足当代互联网受众对赛事高潮(如进球瞬间、红牌争议)的感官需求。因此,当前市场上绝大多数所谓的世界杯“图文直播”,实际上是文字流与大量嵌套的赛事官方直播画面高清截图、甚至是高帧率的GIF动图、短视频切条的混合体 1。正是这一“图像与动态视频片段”的滥用,构成了当前图文直播合法性争议的绝对核心,并极大概率触碰了多国法律体系的红线。
1\. 体育赛事公用信号画面的客体定性争论:录像制品还是视听作品?
判断截图与动图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解决一个具有世界级难度的前置法理问题:官方提供的、连续不断的世界杯赛事转播公用信号画面,究竟属于什么级别的法律客体?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保护力度的强弱,并在中国及国际司法界曾引发过长达数年的深刻理论分歧与司法摇摆。
路径一:长期盛行的“录像制品”论(否认独创性)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包括中国部分地方法院在内的司法机构倾向于认为,大型体育赛事的拍摄过程受到极其严苛的客观规则制约。由于足球场地大小固定、比赛规则统一,加之现代体育转播为了满足全球受众清晰观看的需求,均采用高度标准化的制作手册。这导致不同转播商在拍摄相同赛事时,其机位设置、镜头推拉摇移等拍摄手法高度雷同 9。 支持这一路径的学者与法官认为,这种拍摄仅仅是对赛事客观过程的“机械性记录”,编导与摄像师的个人自由创作空间被极度压缩,因此无法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Originality)高度标准 9。如果将赛事画面仅仅认定为“录像制品”,那么权利人(转播商)只能享有层级较低的邻接权(录像制品制作者权)。而在中国2020年《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深度修订之前,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法定权利范围相对狭窄,尤其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盖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官方转播机构在面对互联网环境下层出不穷的“图文动图直播”和“碎片化分发”行为时,维权陷入了极大的被动与困境 9。
路径二:全面确立的“视听作品/电影类作品”论(认可独创性)
随着产业价值的呈指数级飙升与法理认识的不断深化,司法实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向。以中国司法体系的演进为例,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联赛图文直播侵权案”(被业界誉为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中,这一争议得到了具有判例法意义的终局解答 14。 在该案中,原告新浪公司斥巨资获得了中超赛事的独家网络传播权,而被告凤凰网在其网站的中超频道进行了赛事的“图文直播”,并在文字间大量嵌套了比赛画面的动态截图和短小视频 14。该案历经一审(认定构成作品)、二审(推翻一审,认为直播画面未稳定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构成电影类作品),最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20年落槌)。北京高院在再审判决中作出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改判,其深刻指出:诸如世界杯、中超此类大型体育赛事的高水平直播公用信号画面,在众多机位的统筹选择、多角度镜头的瞬时切换、关键画面的慢动作回放编排、球员面部表情特写镜头的敏锐捕捉等方面,绝非机械的客观记录,而是充分且深度地体现了赛事导播及其整个主创团队高度的智力投入、个性化选择与创造性编排。这种复杂的团队协作与实时艺术加工,完全满足了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因此理应被明确认定为受最高级别保护的“电影类作品”(依据中国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统一称为“视听作品”) 14。 针对二审法院曾以赛事直播信号在传输时“尚未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为由否认其作品属性的观点,北京高院在再审中予以了坚决纠正,认定现代数字传播技术中直播信号在服务器端的瞬时缓存与内存固定,已足以满足传统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固定性”要件要求 14。
无独有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及相关的下级上诉法院(如LG Hamburg汉堡地方法院在关于2018年世界杯版权纠纷的裁定中)也作出了完全一致的法理判定。德国法院明确裁定,男子及女子足球世界杯转播的基础公共信号(Basic Feed)作为一种“电影作品”(Cinematographic work,具体法律依据为德国《著作权法》UrhG 第2条第1款第6项),受到完全且无保留的著作权保护。法庭强调,转播导演对多台摄像机角度的精心挑选、对连续图像序列的戏剧性组合,以及对正常播放速度和震撼慢动作回放(Slow-motion replays)的穿插运用,构成了无可辩驳的巨大创造性艺术投入,从而牢固确立了其作品地位 34。
2\. 动图(GIF)与截图切条的司法侵权判定态势
一旦体育赛事转播画面的最高客体定性(即“视听作品”)在各国最高司法层面被牢牢确立,未经官方授权的截屏、制作GIF动图和短视频切条并用于图文直播的行为,便毫无悬念地直接落入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Righ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或“广播权”的绝对控制范围之中 35。
近年来,针对世界杯等顶流赛事期间的动图直播侵权,中国法院已连续重拳出击,作出了多起标的额巨大的重磅判决。例如:
- 央视国际网络诉上海聚力(PPTV)案:在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激战期间,上海聚力公司在未经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截取并制作了多达843段世界杯关键赛事画面的GIF动图,配合文字在其网站上进行高频次的图文赛事资讯发布 3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终审中明确认定,该等系统性制作与分发动图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央视网络公司对于涉案赛事享有的核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犯,判决被告方承担高达40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赔偿责任 36。
- 央视国际网络诉即刻App案:同样是针对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央视将当时的热门社交应用“即刻App”的运营方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指控即刻App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世界杯比赛画面的动图(GIF)点播服务(即平台纵容用户在其核心足球圈子内大量上传、交流赛事高光动图)37。央视不仅主张著作权侵权,更深刻指出即刻App此举严重破坏了其花费数亿元人民币巨资购买世界杯转播权所建立的正常商业市场秩序,要求赔偿500万元并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 37。这些极具威慑力的司法判例向整个数字媒体行业释放了极其强烈且清晰的信号:企图以GIF动图或超短视频片段辅助的所谓“图文直播”,在法律实质上是对影视作品核心价值片段的非法剪裁与分发,具有极高的确定的侵权定性风险。
3\. “合理使用”(Fair Use / Fair Dealing)抗辩机制的失效逻辑
面对势如破竹的侵权指控,众多第三方图文直播平台在法庭上最常采用的防御策略,便是试图援引各国著作权法中普遍存在的“合理使用”制度(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来为其截取赛事画面的行为进行辩护。这包括中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5;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关于“转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的宽泛规定 32;以及德国《著作权法》第51条(§ 51 UrhG)中极其精密的“图像引用”(Bildzitat)条款 40。
然而,深入的法理分析与海量判例表明,在世界杯规模的商业图文直播语境下,这一抗辩理由几乎全面失效,其核心逻辑在于以下两个维度的不可调和: 第一,引用的本质目的偏离与转化性严重不足。以德国法下的“图像引用”(Bildzitat)为例,德国最高法院对引用他人图像设定了极其严酷的门槛,要求被引用的图像片段必须实质性地服务于引用者自身独立创作的具有学术、科研或深度评论性质的文字论点,图像仅仅作为不可或缺的辅助解释工具(即必须形成内部的对话逻辑) 40。如果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图像仅仅是为了纯粹的视觉吸引力(如展示一张精美的壁纸或界面设计),则不构成引用 42。在绝大多数商业图文直播中,编辑截取GIF和截图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向观众展示“梅西绝杀进球的瞬间震撼”或“裁判判罚点球的关键动作”,其本质依然是对原赛事视频核心观赏体验和娱乐价值的直接且原样的再现,完全未能赋予原作品任何新的含义、表达或信息,在美学或法理上均极其缺乏实质的“转化性”(Transformative)32。 第二,对官方潜在商业市场的灾难性替代效应。图文直播的生命力在于其极致的“实时性”(Live)。世界杯赛事版权的亿万级巨大商业价值,本质上是建立在这种稀缺的“实时悬念揭晓”之上。试想,如果亿万受众可以通过第三方媒体平台的App或网页,免费、无延迟且极度便捷地通过高清连续的GIF动图看完全部104场比赛的所有精彩进球、红牌争议与捧杯瞬间,那么他们付费订阅官方持权转播机构(如德国的DAZN、Sky,中国的CCTV、咪咕等网络转播平台)的刚性意愿将被灾难性地大幅削弱 37。这种基于免费动图分发而对原作品衍生商业市场的直接经济挤压和实质性的消费替代(Substitutionskonkurrenz),是无论在美国最高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还是中国最高法在进行“合理使用”多要素综合平衡测试时,都会毫无保留地予以严厉否定的最致命因素 39。
四、 兜底与补充维权架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利刃与广播组织权的现代化扩张
在某些存在法律适用模糊的辖区,或者在原告由于技术原因难以迅速举证所截取的极短片段(如仅持续1秒的截图)已经达到版权侵权所需的“实质性相似”门槛时,官方授权体系并未束手无策。《反不正当竞争法》(Unfair Competition Law / UWG)以及经过现代化升级的邻接权(尤其是广播组织权)体系,构成了权利人打击非法图文直播的第二道甚至是更具威慑力的重型防线。
1\. 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对“大规模搭便车行为”的精准打击
在德国著名的“Hartplatzhelden”(硬地英雄)案这一经典司法前沿判例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审理了一起涉及业余足球联赛比赛视频片段被第三方商业网站擅自收集并上传的复杂纠纷。在该案的长篇判决论述中,虽然BGH秉持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保守立场,再次确认了纯粹的体育赛事过程(即比赛本身)被立法者刻意留白,不受任何专有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的垄断性保护,因而在此层面上适用广泛的模仿自由原则 10。但是,BGH的法官们同时敏锐且坚定地指出:缺乏版权保护绝不意味着任人宰割。依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极其重要的第3条(UWG § 3)这一关于禁止不公平商业行为的兜底性一般条款,法院完全有权且应当对那种恶意挪用、窃取他人辛勤劳动与巨大投资成果的食客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10。法院进一步论述到,足球比赛本身的商业变现价值极度依赖于门票销售和视听转播权的开发,如果第三方通过系统性的侵权行为,导致官方组织者(如德国足球协会WFV)面临其巨额前期投资(如组织联赛、培训裁判)血本无归的系统性风险,竞争法就必须作为“安全阀”介入,以维系市场的正当激励机制 18。
将这一竞争法逻辑平移至中国的司法场域,在包括前述提及的“央视网络诉凤凰网案”、“央视网络诉即刻App案”等诸多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中,中国主审法院虽然在判决主文中最终优先适用了《著作权法》对涉案客体进行了直接保护,但在长篇幅的说理部分中,无一例外地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逻辑进行了极其严厉的剖析与鞭挞 11。众所周知,FIFA及其层层分包的全球授权转播商为筹备、组织一届世界杯赛事,并在全球范围内铺设技术网络制作极致的高清公用信号,投入了数以十亿计美元的巨额初始资本与人力资源 4。图文直播平台在没有向官方支付哪怕一分钱版权费用的前提下,凭借技术手段的便利,不仅直接截流了本该涌向官方独家转播平台的巨大用户流量、广告曝光点击率以及极其宝贵的用户应用内停留时长,更是直接利用了官方信号的号召力来为其自身平台实现用户拉新与估值溢价。这种将他人的巨额投资果实与心血直接异化为自己零成本营利工具的系统性“搭便车”(Free-riding)和“食人而肥”的恶劣商业行径,严重违背了文明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典型的不正当竞争 19。
2\. 广播组织转播权的现代化修正与扩张(针对盗播信号源链路的阻断)
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各国在近年来纷纷启动的著作权法重大修订进程中,极大地强化了传统邻接权体系中的“广播组织权”(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Rights)的内涵与外延,这为打击变种的图文直播模式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成文法依据。 伴随着中国《著作权法》完成了历史性的第三次修订,立法机关高瞻远瞩地回应了业界的迫切呼声,对广播组织权进行了革命性的重塑,特别是新增并明确了广播组织对“网络转播”行为的绝对控制权 9。这一立法演进意味着,如果某些技术能力极强的图文直播平台不仅在其页面上发布静止截图或制作短小动图,还通过极其隐蔽的嵌入式流媒体播放器、深度聚合链接(Deep Linking)或者解析推流协议等复杂技术手段,直接在后台抓取、解析官方转播商的实时直播信号源,并在其图文频道内为用户提供“边看原信号边发文字弹幕聊球”的沉浸式非法聚合服务,这种看似披着“图文技术外衣”的综合行径,将毫无争议地直接落入被强化的广播组织转播权的精准打击范围之内。立法机关在修法说明中明确指出,严厉打击并规制这种通过技术手段非法剥离、盗用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核心传输信号源从而非法牟利的网络转播行为,正是设立并扩大广播组织转播权的首要立法初衷与核心使命 9。
*表2:规制“图文直播”行为的多层次综合法律武器库*
| 法律规制路径 | 适用的核心法律概念与条款 | 针对的侵权行为特征 | 适用的典型司法判例或依据 |
|---|---|---|---|
| 著作权法 (最高效) | 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排除 | 大量使用官方视频的截图、GIF动图进行实时资讯发布。14 | 新浪诉凤凰网案(中国)14;WM-Marken案(德国)34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兜底) | 诚实信用原则;搭便车;不当挪用 (Misappropriation) | 未必构成实质相似侵权,但系统性掠夺官方赛事投资回报的商业模式。10 | Hartplatzhelden案(德国BGH)18;央视诉即刻案(中国)37 |
| 广播组织权 (新技术) |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转播权 (Retransmission Right) | 技术抓取、破解并嵌入官方直播公共信号源。9 |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新增网络转播控制权 9 |
五、 商标侵权与隐性营销(Ambush Marketing):图文直播极易触碰的商业合规雷区
即使一家合规意识极强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或自媒体能够做到在技术上彻底摒弃任何未经授权的赛事转播画面,采取100%纯净的“纯文字直播”(Text-only live updates)以完美规避沉重的版权侵权风险,其在产品的UI视觉设计、项目命名、页面装潢和商业运营推广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座难以逾越的法律大山——即FIFA庞大、极度细致且极具全球攻击性的商标与商业标识排他性保护体系 3。
1\. 令人窒息的官方标识与专用词汇禁用限制
为了最大化地保护那些支付了高达数千万甚至数亿美元天价赞助费的官方顶级赞助商与各级合作伙伴的排他性核心商业利益,FIFA的法务部门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各项赛事,尤其是对2026年世界杯相关的所有核心词汇、衍生变体和视觉元素,均提前数年申请了密不透风的全类别商标保护。
根据最新发布的《FIFA商业限制准则》及严苛的《2026年公共放映规则》(Public Viewing Regulations 2026),任何非官方赞助商品牌和非官方授权媒体,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报道推广、线下大屏组织或线上活动策划时,必须被绝对禁止使用以下核心元素群:
- 具有强烈视觉指示性的2026官方会徽(Official Emblem)、官方吉祥物图形及其特定名称。
- 带有官方风格的特殊定制字体、极具辨识度的官方宣传海报艺术设计、诸如“Now is all”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官方口号(Official Slogan)。
- 任何形式的金色大力神杯(World Cup Trophy)摄影图像或插画描绘。
- 更为严苛的是,不仅限于图形,任何语言版本的特定文字组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绝对禁区词汇:FIFA World Cup 2026™、FIFA World Cup™、FIFA、World Cup、Copa Mundial(西班牙语)、Coupe Du Monde(法语)、MUNDIAL 等等,均不得作为商业或准商业用途的核心标识 4。
在这一近乎窒息的合规框架下,如果一个旨在吸引流量的体育图文直播APP,为了增加其权威性,在其专题页面的页眉顶部擅自悬挂了2026世界杯的官方会徽,或者为了优化搜索引擎优化(SEO),直接在其APP客户端的官方名称或栏目大标题中使用了类似“2026世界杯全景图文直播室”等刺眼的组合字样,FIFA的法务监控系统将立刻将其锁定,其行为将构成无可辩驳且极易取证的严重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 3。
2\. 隐性营销(Ambush Marketing)与虚假关联的深层法律绞杀
商标侵权仅仅是表层的显性风险,更深层次且防不胜防的合规陷阱在于隐性营销(又称埋伏式营销,Ambush Marketing)。隐性营销通常是指,某些极具商业野心的非官方赞助商品牌,通过一系列经过精心设计的、打擦边球的营销传播手段,在其自身的商业活动与世界杯赛事之间强行建立起一种概念上的联系,从而使不明真相的公众和消费者误以为其与该大型赛事存在官方授权的赞助或商业合作关系,进而免费窃取了赛事的巨大光环效应。 FIFA对此类严重侵蚀其赞助商体系根基的隐性营销行为的打击可谓是全球闻名且毫不留情 47。历史的判例历历在目:在2010年南非世界杯的一场焦点比赛期间,甚至发生了由于几十名女性观众在看台上集体穿着带有特定橙色款式、且被认定为与某非官方赞助商啤酒品牌(Bavaria)具有高度隐蔽关联色彩的连衣裙,而被赛事安保人员直接以涉嫌隐蔽宣传、破坏官方赞助商(百威啤酒)排他性利益为由,强行驱逐出体育场的极端严厉执法案例,甚至还面临后续的未遂法律诉讼指控 47。
如果我们将这一场景映射到2026年的数字图文直播领域:假设某家并不具备官方赞助身份的大型商业品牌(例如某知名非赞助汽车制造商或运动服装品牌)出资冠名赞助了一家体育网络媒体的“北美足球盛宴图文直播”栏目。在此过程中,即使该品牌极其小心地避开了所有FIFA注册的官方文字商标和Logo,但如果其在直播页面的时间线背景设计、弹出式的营销广告背景板中,大量且刻意地堆砌了极其醒目的黑白相间足球图案、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个东道国的标志性地理元素、狂热球迷的欢呼剪影,并且配以了诸如“剑指北美,助力国家队登顶世界之巅”等极具暗示性、煽动性且明显指向该赛事的文案。面对这种情况,即使没有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FIFA及其法务执行团队依然可以毫不犹豫地基于美国强有力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43条(a)款下的“虚假来源指定”(False Designation of Origin)或“产生不当联想”(Implied Affiliation),或者诉诸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媒体及赞助品牌提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复杂多头诉讼,迫使其下架并赔偿巨额商誉损失 3。 根据赛事组委会在《公共放映手册》中给出的合规指引,为了避免此类致命的法律纠纷,任何第三方在提及赛事时,只被允许在普通的文案段落中,出于纯粹客观的新闻编辑需要(Editorial purposes)且不带任何暗示联想地使用通用名词进行事实描述。为了彻底合规,图文直播的运营方甚至被迫必须使用极其平庸、绝对中立且缺乏商业煽动性的词汇(如仅使用“北美足球锦标赛”或仅仅宽泛地称之为“Soccer”、“The Summer Tournament”) 49。这虽然确保了绝对的法律安全,但显然会大幅削弱该栏目在搜索引擎上的可见度以及对普通球迷的商业营销吸引力,构成了合规与商业效益之间的巨大矛盾。
六、 宏观洞见:技术演进对现行法律框架的深刻冲击与产业应对机制重塑
在充分且细致地解析了当前的国际法律文本与中美欧既有的海量判例后,如果仅仅停留在条文的表面,不足以看清整个产业的底层逻辑。深入剖析图文直播产业链背后波澜壮阔的宏观技术趋势与商业力量的博弈,有助于我们获得更具前瞻性的产业洞见。
1\. 深度媒体融合与“纯图文边界”的不可逆消解
在早期拨号上网与2G移动互联网时代,受制于带宽与终端处理能力,当时的图文直播往往是极为纯粹的“纯文字(Text-only)”更新,辅以简陋的表格数据 1。由于其极差的视觉表现力与严重的滞后性,这种模式对官方高价值的电视视频转播构不成任何实质性的商业威胁,因此往往游离于权利人的法眼之外。 然而,随着近年来5G通信技术的普及以及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TikTok、Instagram、X等)的强势崛起与无孔不入,数字媒体正在呈现出一种强烈的多维收敛与深度融合(Media Convergence)态势 1。现代意义上的顶尖图文直播,早已进化为一个极其复杂的产品形态:它是实时高亮文本、外部相关超链接(Hyperlinks)、极其活跃的网民弹幕评论、超低延迟的赛事画面高清动图截取、甚至是毫秒级响应的合法低延迟API接口数据的混合聚合体 1。 这种由技术驱动的媒介边界的深度消解,使得许多侵权平台试图以“我们在做文字新闻报道”为司法掩护,暗中夹带实施“高密度视频画面分发”的狡猾防御策略彻底失效。当代各级司法机关在进行侵权审查时,早已不再机械、割裂地去单独鉴定某一条“文字”或某一张“图片”是否过界,而是将整个具有交互性的“图文直播频道”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宏观商业模式进行整体的经济学与法学评估。如果法官认定该商业模式维持高热度和流量的核心驱动力,依然是极其隐蔽且未经授权的“核心赛事画面搬运”以取悦受众的视觉神经,那么不论其包裹了多少看似合法的原创文字评论外衣,其必将遭受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且无情的重击。
2\. FIFA商业战略的现代化“内化”与疏堵结合之道
面对全球范围内数以十亿计的庞大互联网原生代(Digital Natives)球迷群体对碎片化内容、极速资讯和实时深度互动的极度且刚性的渴求,FIFA的高层决策者也愈发清醒地意识到:在去中心化的数字时代,单纯依靠成立庞大的法务团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围堵”、“发警告信”和旷日持久的“天价诉讼”,不仅执行成本高昂至极、判决周期过于漫长,且极其容易在舆论场上引发严重的公关危机和年轻球迷的逆反反弹。因此,我们在观察2026年世界杯的宏大商业战略布局中,清晰地捕捉到了明显的“疏堵结合”的策略转变轨迹。 一方面,为了满足正规商业媒体海量的合法配图刚需,FIFA继续通过严谨的授权机制,精选并指定了诸如IMAGO这样拥有近30年深厚体育内容服务经验的正规国际图片代理机构作为官方合作伙伴。这些机构不仅能够提供极低延迟的实时比赛高清API图片分发接口,更针对当代年轻人喜爱的TikTok等平台,创新性地提供了符合9:16竖屏生态的合规图像资产,以及专门针对极其复杂的FIFA严格IP规则制定的合规使用指导 6。对于真正具备商业实力的各大门户网站或大型媒体而言,若需在世界杯期间进行高水平、大流量的合规图文直播,完全可以通过签署商业协议,购买此类具有完整法律瑕疵担保的合规图片授权(Fully Licensed Images)来搭建自己的报道矩阵,从而从根本上规避任何侵权索赔与突然被各大应用商店下架的致命风险 6。 另一方面,FIFA更加主动、高调地直接下场,与那些垄断了全球年轻用户注意力的流媒体与社交流量巨头建立深度的“首选平台”(Preferred Platform)战略合作关系。例如,在2026年极其关键的商业开发周期内,FIFA破天荒地与TikTok及全球最大的视频平台YouTube签署了史无前例的官方合作协议。这一协议不仅允许各大官方传统转播商在TikTok为其专门设立的专用互动枢纽(Dedicated Hub)内流式传输精选的短视频比赛片段以吸引年轻用户,更是授权在YouTube平台上免费向公众提供部分精彩比赛的全场直播,或开放极具诱惑力的前10分钟免费试看直播(例如与巴西现象级流媒体频道CazéTV达成的扩大协议)8。这在商业逻辑上是一种极其高明的“流量内化”策略——FIFA试图通过主动迎合年轻人的口味,将目前流散在网络世界各个角落的碎片化、实时图文更新和短视频观看需求,彻底收编并集中整合到官方绝对可控、数据可追踪且利润可观的官方分成数字生态体系内。通过提供远超盗版平台清晰度与流畅度的高质量免费增值服务,FIFA从需求端直接抽干了第三方非法图文及短视频直播平台的原始流量池与灰色生存空间。
3\. 高效精准的侵权阻断技术与实时行政禁令机制
体育赛事实时直播的商业属性具有极端特殊的“时效性”:一场世界杯淘汰赛的绝大部分甚至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商业变现价值,全部集中在短短的90分钟至120分钟的比赛进行期间。一旦当值主裁判吹响了全场比赛结束的终场哨音,悬念消失,这部分赛事直播画面的价值便会呈现出断崖式甚至毁灭性的下跌。因此,权利人通过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在比赛结束数月甚至数年后才拿到的事后侵权索赔判决书(尽管有时赔偿额度动辄高达数百万甚至数千万人民币) 36,往往也根本无法真正弥补转播商在比赛当晚实时流失的巨额会员订阅费与天价的广告曝光损失。 为了彻底破解这一体育维权的“时间差”死局,在全球顶尖的体育商业极其发达的辖区,各国正在立法与行政协同层面,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建立并完善具有极高杀伤力的实时禁令(Live Injunctions)与底层技术屏蔽机制。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成功范例发生在德国:德国极其特殊的互联网版权结算清算中心(CUII),通过与具有巨大政治与经济影响力的德国足球职业联盟(DFL)以及手握核心转播权的数字巨头DAZN进行深度的数据协同与法律联动。在这种高效机制下,一旦比赛开场,监测系统发现有非法站点进行盗播,权利人能够绕开冗长的常规庭审,通过极速的紧急法院命令(Court-ordered blocking),迅速强制要求德国境内的各大核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在极短的响应时间内,直接对德国境内发现的最大的体育盗版流媒体源头或提供非法实时更新直播的站点实施底层网络级别的坚决封锁与屏蔽(ISP Blocking order) 43。 这种以小时甚至分钟为响应单位的实时、降维的联合执法响应机制,将成为悬在所有灰产从业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那些妄图仅仅通过在世界杯为期一个月的重大赛事期间,通过设立临时域名、高频提供盗版图文与动图直播来肆无忌惮地收割一波天文数字流量变现,随后便迅速注销跑路的黑色及灰色产业运营者而言,这种实时拔网线的技术手段将对其脆弱的商业变现模型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毁灭性降维打击。
七、 结语与战略合规建议研判
综合上述对国际及各国(尤其是中美德核心辖区)最新知识产权法规条文、极具风向标意义的司法裁判规则与波诡云谲的深层商业环境的详尽推演与系统性剖析,针对“世界杯的图文直播是否违反法律”这一极具时代特征的宏大命题,本报告得出以下极其明确且具有严密法理层次分明的核心结论:
第一,世界杯的图文直播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一刀切的“绝对合法”或“绝对非法”的简单二元对立,其真正的合法性边界,极其严苛地取决于其内容产品结构的“技术纯度”与“素材来源的合法性”。倘若某一媒体机构的图文直播,仅仅是凭借其注册编辑或前线记者的深厚专业体育知识累积,运用绝对纯粹的文字(Text-only),对正在进行的比赛进程(即客观发生的公共事实资料)进行实时的解说、深度战术评论与客观的新闻报道更新,且在整个页面的装潢与运营中绝不夹带任何具有误导性的官方商业注册冠名标识。此种极其克制的操作模式,在包括中国、美国及欧盟在内的绝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宪政框架中,均被毫不动摇地视为受到法律极其高等级保护的合法新闻报道自由与基本信息自由表达范畴,绝不构成任何层面的版权侵权风险。
第二,然而,一旦这套图文直播系统为了追求眼球效应,在未获得任何官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大肆混入了所谓的“图像视觉元素”(特别是高频次的精彩瞬间截图、高清的GIF动图以及直接切条的短视频),其行为的法律底色与定性将发生不可逆转的灾难性质变,从而面临极高的确定性侵权违法风险。现行中国及德国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主流司法实践,历经多年的激烈争论,现已毫无争议且极其稳固地将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高质量体育公用信号画面,明确升格定性为受著作权法最高级别严密保护的“视听作品/电影作品”。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系统性的高频截图与动图分发网络传播行为,不仅在严密的法理推敲下根本无法遁入“合理使用”(Fair Use)或“新闻引用”的安全避风港,反而因其自身具有的极其强烈的商业市场替代属性,构成了对斥巨资购入版权的独家转播商核心“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修法后新增的“网络转播权”的直接且严重的侵犯。同时,这种依靠大规模寄生于官方巨额投入之上的所谓创新“搭便车”商业模式,亦会由于其违背公认商业伦理,而极易触动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致命红线。
第三,在往往容易被忽视的官方商标保护与商誉维护这一外围防御层面,当前全球体育商业的合规环境已演变得空前严苛甚至可以说是密不透风。任何企图分一杯羹的图文直播活动主办方,在进行赛事预热推广或产品定名时,必须由专业的法务团队进行极其谨慎的筛查,彻底剥离任何可能引发公众对“官方赞助背景产生联想”的FIFA专有顶级IP资源库(这不仅包括公众熟知的会徽、专用字体图案,更包括早已被注册死防的官方指定专属缩写与名词)。否则,即便该平台依靠极其高明的技术手段侥幸躲过了针对视频内容的版权定点指控,也绝对难以逃脱FIFA基于隐性营销(Ambush Marketing)规则祭出的严厉商标侵权与巨额商业索赔的法庭制裁。
面对2026年这一场必将打破人类收视纪录、史无前例的横跨北美的全球超级体育商业盛宴,任何企图利用“图文动图直播”的监管时间差来肆意获取巨大流量红利的数字媒体机构或聚合平台,均应彻底抛弃“法不责众”或试图“打制度擦边球”的危险侥幸心理。在未来的体育数字内容竞争中,企业必须在内部建立起极其严密且具有一票否决权的版权合规前置审核机制,毫不动摇地坚持“先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的商业文明基本准则。具体的战略应对路径应是:果断地从前端产品线中剥离所有存在致命风险的未授权野生动图与短视频片段,转而拥抱阳光化的商业合作,积极与那些获得官方首肯的正规图片代理机构(如专业的API数据与图像供应商)签署商业框架合作协议,以此合法途径获取低延迟、具有法律免责担保的高质量赛事图片授权。唯有如此,各大数字媒体方能在充分享受世界杯巨大流量盛宴并维护自身合法商业利益的同时,在法理层面上完美规避那些足以对企业造成毁灭性声誉打击与导致资金链断裂的严重法律合规风险与天文数字般的巨额侵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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